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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将迎来春天与医护人员切身相关 1.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务室 或可纳入医保。 《若干意见》指出,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养老服务政策利好 《若干意见》同时指出,将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 放宽外资准入。 《若干意见》指出,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 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4.改进政府服务。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5.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6.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 2020 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 50%。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以上各条款意味着养老服务业的投资主体更加灵活,准入条件得以进一步放宽;政府服务职能不断加强。 到 2020 年,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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